自行撤回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1.《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四十條規定,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向受理該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撤回注冊申請及相關資料,并說明理由。
2.《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第五十條:“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向受理該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撤回注冊申請及相關資料,并說明理由。”
3.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證補辦程序等5個相關工作程序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 2015年第91號)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