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證補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四十五條:“醫療器械注冊證遺失的,注冊人應當立即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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