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產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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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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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 2017.5.4)第29條 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以及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第30條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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